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为加强我院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曲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若干规定(试行)》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维护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严格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督促领导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秉公用权、廉政勤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决议以及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
第二章 廉洁勤政规定
第四条 处科级干部都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一)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身体力行胡锦涛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尤其要坚决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章治院,清正廉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坚持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端正学风,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与统一思想、研究问题结合起来,认真解决我院改革发展及和谐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不断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做认真学习、学以致用的表率;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自觉学习经济、政治、法律、教育、管理等现代科学知识,加快知识更新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各级领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把理论研究和学习情况作为院副科以上干部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特别作为科级干部考察、推荐晋升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政领导接访制度,联系党外人士制度,重要情况通报、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及调查研究制度。决定重大事项,要真诚地倾听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反映群众的愿望和需求。要真心为广大师生员工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凡是师生员工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一般情况应及时回复。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教授工作委员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认真执行院教代会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院务公开、财务公开,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
(五)严格遵守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政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六)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要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聚精会神地抓好学校部署的各项工作。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认真执行岗位职责,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对有关请示事项和服务要求,一般应立即研究回复。
(七)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活动,坚决反对好大喜功、追名逐利、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规定登记、上交。
(二)不准接受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及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违反规定发放各种奖金、津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
(四)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六)不准配偶、子女、亲属等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第六条 要牢记“两个务必”,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
(一)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和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在公务接待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接待服务,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和餐费,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纪念品。
(二)禁止以开会、培训、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禁止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餐费。
(三)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股票或从事证券交易等。
(四)严禁借节日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发放钱物。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
第七条 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曲阜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推荐干部。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在干部考察推荐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三)不准在干部选拔推荐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四)不准擅自改变干部推荐工作程序,不准搞临时动议或擅自改变教师聘任、职称评聘中的有关事项。
(五)不准在教师、辅导员招聘中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做小动作。
第八条 必须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或借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二)不准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缴学校的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虚开发票,虚报冒领,在财务报账中要做到真实准确,合规合法。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乱收费。
(五)不准擅自提高专家学术报告费。
第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和物资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法规。
(一)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要充分调研论证,避免造成浪费闲置。凡五千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仪器设备、图书、教材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或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
(三)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承接院里大宗物资购销项目、经营性或服务性项目。
(四)代学校为学生购买物品,要采取竞标式购买或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在账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物品产生的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支出外,全部让利于学生。
第十条 应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及学术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准在教学、科研及各种学术活动中以权谋私。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谋取私利。
(二)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不准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四)不准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插手干预。
(五)不准将学生补助费违规乱用,使用要合理、规范。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和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在发展党员中要严格发展程序、增加透明度、坚持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个人爱好而违规发展。
(二)在选拔学生干部中要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各类办班管理暂行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准利用文学院资源私自办班。
(二)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招生、考试等活动中有偿中介活动或许愿窃取钱、物。
第十三条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一)严格执行《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及《院务会议及其议事规则》等议事制度,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机制,凡属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处科级干部推荐,教研室主任的任用等事宜,经费预算和较大数额开支和收入分配等事宜。大事宜必须有院务会议等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通过教代会讨论实施等事宜。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必须由党总支扩大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二)院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决定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正确的意见和合理化的建议要积极采纳,不准违背大多数人的意见决策。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要严格贯彻执行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文学院干部廉洁勤政若干规定》,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纪检委员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认真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院总支、纪委、监察处严肃查处。绝不允许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二)认真及时地传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文学院有关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工作分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其所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惩处,深化改革,加快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处科级干部要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照检查,着力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自身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对因作风不正、作风不实、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致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学校及文学院工作,致使工作受损的;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解决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甚至造成集体访、越级访、联名访发生的;违反学校规定,盲目或擅自签订合同,损害学校和文学院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或者对国有资产和物品管理不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院里物品损失、被盗的;学校和文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询、问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情节较重的上报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处科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各项规定的,将在查明其基本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上报学校给予相应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总支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纪检委员协助总支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贯彻实施本规定,要充分发挥文学院广大党员、民主党派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科处级干部组织实施本规定和落实本规定廉洁勤政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推荐、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总支及纪检委员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